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执行一般房地产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属原新疆石油管理局产权的所有权人向市局房改办提出申请,其余均向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有效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及户口证明。
(二)经审核登记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上市交易。
第八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房改政策规定给产权单位补足房价款的;
(二)处于户籍冻结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交易的;
(五)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权性质的;
(七)依法查封、扣押、产权受到限制的或者产权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到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条 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办事程序:
(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应当向克拉玛依市房产管理局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属共有产权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有效证明;
4、属赠与、继承的,还需提交赠与、继承的公证文书;
5、法院裁定或者以其他合法形式转让的,需提交法院执行文书或者其他合法文件;
6、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二)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上市转让的决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书。
(三)经审核,准予转让的房屋,由交易双方当事人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现场填写标准样本的《克拉玛依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合同》及申请审批表,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成交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则按照评估价格核收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