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精减人员,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4、正确处理委派与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间关系。
5、要与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财政体制改革相衔接。
6、坚持稳步推进、逐步规范和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三、会计委派制形式
根据市直机关会计核算集中试点运行情况,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采用会计核算集中、直接委派两种形式,并以会计核算集中形式为主。
(一)会计核算集中形式。
1、会计核算集中形式核算的资金范围:
一是财政拨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二是自治区专项拨款;三是其他资金。
2、会计核算集中形式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核算和管理单位各类资金,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会计核算集中形式对各单位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纳入集中管理的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销银行帐户。单位撤销会计,岗位后,根据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可设置核算员岗位。
4、会计核算集中形式要根据《
会计法》、《
预算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做好所管理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每月终了3日内向单位提供月度会计报表,每季终了5日内向单位提供季度会计报表,年度终了10日内向单位提供年度决算及财务情况说明书。除定期提供上述报表外,根据所管单位管理需要,适时向单位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协助单位编好预算和做好财务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督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做好单位国有资产核算并加强对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会计核算集中后,各核算点会计工作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树立服务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处理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处理好与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