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0]68号)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0年12月11日
克拉玛依市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市城市客运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改善城市客运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客运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我市客运从业人员服务资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客运管理机构受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客运从业服务资格的申请受理、人员培训和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交通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事先向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参加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取得客运从业服务资格证明。
第五条 申请客运从业服务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持有本市劳动就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就业许可证明,外来人员还须持有公安机关许可暂住一年以上的证明;
(三)从事车辆驾驶者,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驶经历。
第六条 对客运从业人员取得服务资格的岗位培训,每期不得少于40课时;因从业人员违反客运管理规定被责令参加离岗培训的,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课时。
第七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须进行服务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分理论和实际应用两部分。其中,理论考试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等内容;实际应用部分主要抽检应试者对城市道路的熟悉程度,经营规范、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安全行车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