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33号)
行政复议是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自我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监督制度。依法开展行政复议活动,对于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对于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为确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了《克拉玛依市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并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研究总结,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
2000年6月23日
拉玛依市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合法、准确、公平、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负责办理。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