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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0]34号)


  《克拉玛依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6月23日

  克拉玛依市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其合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合同法律、法规,指导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其他组织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二)依法对合同进行鉴证和备案;
  (三)监督、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四)调解合同争议,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
  (五)推动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资信和相关咨询协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各级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搞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合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合同管理,确定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
  人民银行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对各专业银行以及用户单位签订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国家规定的合同文本。对于特殊行业及有特殊要求,需自制合同文本和格式合同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印制、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和印制、发放。
  第七条 当事人以企业的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及其他企业动产为抵押物签订抵押合同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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