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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加快克拉玛依开放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加快克拉玛依开放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1]2号)


  为加快克拉玛依开放步伐,促进克拉玛依经济进一步繁荣,根据新克政发[2000]6号文件精神,现就财税优惠政策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符合新克政发[2000]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均在适用范围;但个别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有抵触的,在实施中应作适当调整,按国家现行政策办理。
  二、财税优惠政策实施的方式
  财税优惠政策采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方式,以企业缴纳的税款为预算安排资金的参考基数,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目支出。
  三、挖改资金的安排
  挖改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参考其税款入库情况拨付资金,税款缴入市级国家库的由市财政拨付挖改资金,税款缴入区级国库的由区财政拨付挖改资金。
  四、企业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手续
  1、在审定企业享受财政支持时,企业应向市财政提出申请报告,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送一份留区级财政备案。
  2、企业申请挖改资金时应持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确定拨付挖改资金的额度和用途,予以拨款。
  3、挖改资金拨款每年分两次进行,上半年在7月份,下半年在12月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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