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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云浮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本市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其平均缴费指数为本市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52元。本市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

  (三)根据粤府办〔1994〕90号文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制度的个人缴费时间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四)一次性缴费时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五)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按照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重新核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重新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原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计发系数,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七、办理程序

  (一)受理地。

  1.现户籍在我市,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保但处于中断缴费状态的人员(包括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其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户籍不在我市的人员,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2.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参加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状态的人员,并且申请前最后一次缴费在我市的,在我市最后参保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3.现户籍在我省其他市,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户籍在我市的,可在我市其原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4. 现为我市户籍、1988年8月24日前离开原广东省海南行政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

  (二)审核。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户口所在地或最后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三)经办规程。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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