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聘管理团队,也可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以及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企业。
第五条 湖北省关于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由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武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
第二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在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投资者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单个投资人认缴出资不得少于1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实收资本。
第九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向有权批准的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商务部门的复函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在省内其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情况下,可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后,须按要求向武汉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受理预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