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把好规划执法关。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与城管执法等部门协调配合,对未经法定程序履行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以及未按许可规定实施的建设项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及时查处。
四、深化监督检查,健全规划编制与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12严格备案管理。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城市规划成果备案制度。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在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其中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武汉、襄阳、黄石、荆州等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13做好规划实施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力量,对上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规划编制完成情况、规划成果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实施、公众参与、信访、法规与制度建设等进行总结,完成规划实施年度报告(对居住、工业、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重点内容可作专题)。报告完成后,应于次年9月底前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此基础上,每两年一次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
14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两年一次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和城市规划优秀设计评优活动,定期开展包括城市规划实施效果在内的全省城市规划检查考核工作。同时,不定期开展城市规划实施质量检查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成果质量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15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和审批行为,改进和完善信息化办公系统,对规划行政行为实施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16落实责任追究。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实施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违法进行规划许可的、不按规定承接规划编制任务或编制的规划成果不符合上位规划、不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肃进行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