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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工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巡查,严肃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切实把好进货质量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要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规范和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引导经营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
  (五)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五专、两公开、一备案”制度,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食品添加剂;公开向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公开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对使用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六)加强食品添加剂进出口的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基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物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力度,严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进口食品添加剂监管,严格从受理报检到出具证书各环节的检验监管,要求企业按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申报;严格按国家标准、卫生部指定标准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没有国家标准和卫生部指定标准的,由进口企业向卫生部申请指定产品标准,检验检疫机构按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
  (七)加强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监管。工信部门要根据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名单,对辖区内的相关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标签加印“禁止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等有关规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对未按规定在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标签上加印警示标识,未建立销售台胀、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违法规定向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销售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工类产品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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