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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二)地方政府补贴。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参保人员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对其给予补贴,省、地和县三级财政各负担10元。补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不予补贴。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的50%为其缴纳;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重度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城镇重度残疾人的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三)鼓励社区(居委会)、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五、基础养老金及资金筹集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直接发放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地、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县政府自行筹集。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待遇。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有条件的地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若个人自愿的,可以补缴,补建个人账户;已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未年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条件,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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