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
(沧政字〔2011〕78号)
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经市政府研究,现就高新区(起步区,下同)财政管理体制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新区建立区级财政,设立相应的财政管理机构和金库。高新区范围内的财政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和财政监督等财政工作,统一由高新区财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高新区要加强财政管理,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
二、高新区范围内实现的各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属地征收,按全市统一规定的入库级次分级入库。
三、高新区上划中央和省的税收返还,按中央和省的体制规定执行。
四、以2010年为基期年,核定高新区财政收入基数。基数内形成的财力,仍按体制规定通过年度结算分别划归市本级、沧县和运河区。以后年度高新区上划市级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基数部分,市财政全额返还高新区。高新区范围内实现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全部缴入市级金库,作为市级收入。每年市财政根据高新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增长情况,对高新区给予一定数额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专项返还。
五、高新区范围内实现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高新区国库,按政策规定应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河北省铁路建设费、基本农田水利建设基金、教育发展基金,由市高新区专项上解市财政,每半年清算解缴一次。
六、沧县和运河区移交高新区六个村庄的学校教师工资、村干部津贴和涉及民生的14项财政补贴,移交前沧县和运河区按政策规定应负担的经常性支出基数,由市财政从沧县和运河区财政通过年度结算划转高新区,2011年以后年度的新增支出,由高新区自有财力负担。
七、本财政体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3年12月31日止,暂定三年。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