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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十二五”节能和碳减排规划目标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十二五”节能和碳减排规划目标的通知
(沧政字〔20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成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17%,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17%的节能和碳减排目标任务,在充分考虑各地产业结构特点、节能潜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了沧州市“十二五”节能和碳减排规划目标。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予以印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GDP二氧化碳减排率指标为约束性指标,各地要按此指标制定“十二五”综合性实施方案,强化措施,确保完成。

  二、各地要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及重点企业,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考核督导,落实奖惩措施,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责任体系。市将对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实行每年一考核、五年总评价,对单位GDP二氧化碳减排率指标五年总考核;将各地年度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并兑现奖惩办法。

  三、各地要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调结构、转方式的重要抓手,把结构调整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严控高耗能行业低水平扩张,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支持低能耗产业发展,加强对重点耗能行业、企业的监管,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四、各地要大力推进工程节能,每年谋划实施以普查节能重点项目,完善项目督导通报制度,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发挥项目支撑作用,年内竣工节能项目形成节能能力不低于当年节能量的30%。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统计和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节能指标体系和公告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单位GDP能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等指标。市发改委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指标完成情况的跟踪、预警,对完成目标进度滞后的及时提出警示。市工信局、市石化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要围绕分管领域目标任务,加强对各县(市、区)、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节能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碳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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