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热申请书。
(二)建筑基础平面图,单元平面图,采暖平面系统图,庭院区域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八条 用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建设或改造所属供热系统,并保证工程质量。
第三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暂不予增容:
(一)拖欠供热单位容量热价费、热费的;
(二)自有管网设备验收不合格的热用户;
(三)产权不明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安装计量设施的新建房屋;
(五)其他不符合增容的情况。
第四十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
供用热合同应参照国家建设部示范文本拟定,并由供热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内容包括供热期限、热负荷性质、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及维护、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及供用热双方应遵守的约定等。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需要改变户内管网管径和设施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给其他热用户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责任由该热用户承担。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用热面积;
(二)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交换器等循环装置;
(三)擅自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改变用热性质;
(五)拒绝接受供热单位的正常稽查;
(六)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七)其它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公众供热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热用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用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