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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有关标准的通知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验收、养护、保管、复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计算机知识应用能力,并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或《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四)企业从事计算机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名,且应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或具有计算机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二年以上的计算机管理工作经验。企业应配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物流师不少于1名。
  (五)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八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得兼职或分管药品经营业务(采购、销售等)相关工作。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算机管理等工作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其它岗位工作。
  第九条 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十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药品储存区(指专门存放药品的区域)总建筑面积应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层高不低于6米的储存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剩余储存区层高不低于4米。阴凉库储存区面积不少于总储存区的50%。冷库容积应在100立方米以上。
  收货、验收、集货、复核、发货等辅助作业区建筑层高和面积应满足企业作业的要求,楼库应配有专用载货电梯或其它垂直输送设备。
  专营中药材、中药饮片或专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其药品储存区总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层高不低于4米,其阴凉库储存区面积不少于总储存区的50%。
  第十三条 库区环境整洁、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 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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