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榆林学院借用葡萄牙政府贷款购置教学设备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陕发改外资〔2011〕1306号)
省教育厅:
陕教函〔2011〕36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榆林学院借用葡萄牙政府贷款610万欧元,用于购置教学设备。项目总投资6580.92万元(人民币兑欧元汇率按1:9.28计算),外国政府贷款以外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
二、项目外债有效期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复核确认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过期自动失效。所借国外贷款由榆林学院偿还,陕西省财政担保。
三、请据此开展后续工作,落实建设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设备购置按上述批复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