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1〕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1号),切实提高我区防震减灾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进入新世纪以来,全球大震巨灾频发,全国地震活跃。近年来,我区桂西、桂东南地震及北部湾沿海地区3至4级地震频繁发生,显示我区地震形势严峻且复杂。国内外的一系列破坏性地震灾害显示,地震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破坏是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首要原因,生命线工程的地震破坏是阻碍抗震救灾开展的主要原因。因此,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是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最主要措施,是实现科学减灾、有效减灾的重要手段。
我区是华南内陆地区地震活动活跃地区,存在现实的地震危险。一直以来,我区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水平不高,大量的城镇居民自
建房屋抗震设防监管不到位,农村民居基本不进行抗震设防,致使我区存在很大的地震安全隐患。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稳步提高我区各类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直接关系到我区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关系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坚持以预防为主、安全建设的原则,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除国家和自治区已明文规定必须开展专门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外,全区县级以上首脑机关等办公、会议用房,各级备灾中心、涉灾应急指挥场所等建设工程也必须开展专门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各级地震工作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任意扩大或缩小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不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现象予以坚决纠正,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建设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