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增加农民收入的保障措施
(十一)加大“三农”投入。严格按照中央对“三农”投入做到“三个重点、三个确保”的要求,“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支出重点要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用于农业农村的总量、增量均有大幅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要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总量和比重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重点要投向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耕地占用税新增部分要全部用于解决“三农”问题;城市建设维护税的30%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第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要逐步增加到10%以上;加大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粮食生产的比例。为切实加大对优势特色产业和农民增收的扶持力度,从省级新增的2亿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蔬菜基地建设。
(十二)健全农民收入统计调查机制。各级统计、调查和涉农部门要加强协作沟通,实行开门统计、阳光统计,不断提高统计工作透明度,按照科学客观、真实可信、渠道清楚、不重不漏的原则,切实做好农民收入统计工作,确保农民增收数据客观真实可信。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要切实做好各地农民收入的统计监测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统计局支持调整完善我省抽样调查县结构,并结合我省“三农”区域发展特点和优势特色产业产值、收入以及与其他省(区、市)的差异等,在进一步完善农民收入抽样调查样本代表性的基础上,开展对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性收入等的重点监测调查,强化数据采集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准确反映我省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从2011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各250万元),专项用于加大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力度,确保粮食产量、农民收入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指标客观真实、准确可信。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统计调查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通报我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农业农村发展情况。
(十三)创新扶贫开发机制。随着财政收入增加,要进一步加大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力度。“十二五”期间,保持现有扶贫重点县规模范围不变,扶持力度不减,促使贫困地区增强安心发展、勇于发展、善于发展、敢于客观反映发展成效的动力,真正做到科学研判形势、如实上报数据、准确反映成效。建立扶贫开发与农民增收的联动机制和激励机制,从2011年起每年在省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亿元,重点对贫困地区产业培植好、群众增收快、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明显的地方实施以奖代补。突出重点区域,瞄准重点人群,以增加贫困人口收入、促进贫困人口就业、改善贫困地区民生、加快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为主线,巩固提升480万基本解决温饱农村人口的扶贫成果,全面推进54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进程,实施160多万深度贫困人口的扶贫攻坚,逐步缩小贫困人口与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