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技术要求
1.附着式广告。
(1)屋(楼)顶广告必须设计为通透式广告,且必须带有霓虹灯,霓虹灯以红色为主,广告尺寸必须与建筑物相协调。
(2)新建建筑的楼顶一律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上不挡窗,下不遮门”的基本要求,门头招牌只能在一层设置,二层及以上门窗墙体不得设置。广告招牌均为贴墙式平面布置,外伸原则上不超过50厘米,一幢建筑的门头招牌上下边缘高度一致,前后平齐,不得设置突出式、竖式广告,实现整栋楼房广告的“高、平、齐”。招牌厚度原则上不超过50厘米,特殊情况需超过50厘米的,经批准后方可制作。
(3)所有建(构)筑物玻璃门窗上不得张贴经营性文字或图案。
(4)门头招牌提倡采用内透式照明。
(5)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应使用简体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颜色以金色、红色、黑色、绿色、蓝色为主,字体的高度及宽度合适,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除外)。
(6)欧式建筑二层及以上门窗墙体、顶层不得设置任何广告招牌,一层门头广告招牌不得遮挡建筑装饰线脚及门窗发券造型,色彩要与建筑物外墙颜色协调,底牌以浅色调为主,以一幢建筑为单位统一设计布置。设计设置方案经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后,方可施行。
2.落地式广告(落地的柱式广告及单独放置的实物造型和电子显示屏牌等)。
(1)不得延伸到道路红线以内的空间。
(2)不得设置跨路的框架式广告设施(遮挡过路管线的除外)。
(3)不得在现状和规划城镇绿地或影响现状绿化效果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
(4)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
(5)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6)不得设置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
3.其它类广告。
(1)对道路两侧景观效果差的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采用绿化方式进行遮挡,不能采用绿化方式遮挡的,经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批准,可设置广告招牌遮挡。
(2)在县城适当位置设置广告张贴专栏,可无偿使用,以满足社会张贴广告信息的需求。
(3)取缔过街横幅。严格控制条幅、彩带、拱门、纸贴标语、气球等软体广告的设置,因重大活动、开业庆典等确需设置的,经县城建管理监察大队批准后实施,但设置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不得占用绿地等公共空间,不得在县政府门前宣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