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优先发展原则。各地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要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在人员、机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方面依法核准,不得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四)规模发展原则。重点发展大中型民营医院,发挥规模效益,树立民营医院品牌,扩大民营医疗机构的影响。
  (五)优势互补原则。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综合考虑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的配置,避免盲目、无序竞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医疗资源的整体效益。
  (六)规范有序原则。在做好政策扶持的同时,加强行业管理,强化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意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目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发展和壮大,进一步健全全市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引导社会资本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举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资源互补,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在满足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鼓励民营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做大做强,建成和发展一批有社会影响的民营医疗机构,形成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有序竞争的局面。力争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床位的数量大幅度提升,机构数量和床位数量分别达到全市总量的50%和25%。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对非公有制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
  市及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执业、发展等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
  (二)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1.鼓励社会资本在重点领域和地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鼓励在北海新区、沿海产业基地、营东新城等新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设立民营医院。支持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科医疗机构。
  2.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比例,给非公立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在未制定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前,不得以不符合规划为由,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
  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市(县)区要逐步探索公立医院所有制改革,逐步引导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并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4号)的有关规定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