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15年(含15年)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做好经办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有关部门要进入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和省出台政策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要妥善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