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项目评审标准的通知
(沪人计生委〔2002〕35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上海市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项目评审标准》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的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项目评审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一)区(县)级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1、基本服务能力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宫内节育器随访、早孕检测(B超、尿检);对街道(镇)级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2、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
(2)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无污染。
3、基本设施
(1)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版面、挂图、书报、杂志、模型等;
(2)避孕药具出样柜和药库,基本避孕药具品种齐全;
(3)咨询电话、悄悄话室;
(4)电脑、电化教育设备;
(5)B超检查设备、尿检设施;
(6)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4、人员配备
(1)应配备6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与技术服务人员,其中,技术服务人员比例不低于60%;技术服务人员中有医学相关专业职称的至少2名。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并取得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3)从事B超、尿检等临床医疗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至少配备1名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过注册的医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