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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项目评审标准的通知


  5、规章制度

  (1)服务项目、时间和人员的公示制度;

  (2)与技术服务项目相应的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服务程序;

  (3)岗位职责、档案、检查、财务、药具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街道(镇)级从事非手术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1、基本服务能力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进行随访;对辖区内的村(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进行业务指导。

  2、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技术服务用房实际使用面积应在20平方米以上;

  (2)交通便利,环境整洁无污染。

  3、基本设施

  (1)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版面、挂图、书报、杂志、模型等;

  (2)避孕药具出样柜,避孕药具品种较齐全;

  (3)咨询电话、悄悄话室;

  (4)电脑、电化教育设备;

  (5)其他相关服务设施。

  4、人员配备

  (1)应配备1~2名专职管理与技术服务人员,并可聘请若干名兼职咨询服务人员。

  (2)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并取得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5、规章制度

  (1)服务项目、时间和人员的公示制度;

  (2)与技术服务项目相应的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服务程序;

  (3)岗位职责、档案、检查、药具等内部管理制度。

  规模较大的中心村、居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从事非手术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参照街道(镇)级从事非手术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

  二、非手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标准

  (一)宫内节育器和早孕的腹部B超检查

  1、场地要求

  B超专用检查室面积不少于15 平方米,并有相应的候诊场所。

  2、设施要求

  (1)有经过年度检验合格的B超仪器;

  (2)有完好的检查床、紫外线灯、饮水供应、调温、厕位等服务设施。

  3、技术服务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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