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配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信息通报、避孕药具发放、相关的服务等日常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的奖励优待。
(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区人户分离人员和外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进一步做好社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工作,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加强双向管理、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中的计划生育管理。
(四)加强社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规范化执法;逐步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深化计划生育行政审批改革,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方便群众办事;加强社区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维护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五)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网上计划生育审批和审核;实行社区人口计生部门与社区其他各相关部门计算机联网,做到社区信息资源共享。
(六)加大基层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改革力度,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大力精简统计报表,严禁层层增加统计报表和统计项目,减少由基层单位到人、定期采集并逐级汇总的指标,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和水平。
(七)改进和完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减少考核指标,简化考核程序,把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和依法管理的轨道,把社区居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
三、加强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
(一)各镇(乡)、街道应当在社区中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设置符合现代都市文化气息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广告,营造良好的社区人口文化氛围;通过多种形式,面向社区居民和广大家庭,大力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增添社区的温馨感。
(二)各镇(乡)、街道应当把涉及社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事务纳入社区一门式服务范围,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方便社区居民办事。具体项目有:《独生子女证》申请受理;计划内二孩生育申请受理;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计划生育审核;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补充养老金的审核;失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申领;农村人员以及失业人员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费用结算;计划外生育子女户口申报的审核;居民收养孩子的计划生育审核;本市流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内生育第一孩证明》的出具;计划生育政策咨询等等。
(三)各镇(乡)、街道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积极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灵活方便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探索开展社区家庭计划指导与服务,充实社区综合服务站服务内容。深入开展"六期"综合教育;积极推进男性和青少年的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加强中老年、残疾人群、外来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大力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深化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工作,做好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引导社区居民主动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