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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司〔2011〕111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2009年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整合职能资源、发挥职能优势,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从实际出发,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推动《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落实,加快在全省推广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工作,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运作,不断提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实际效能,现就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司法行政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顺应形势、有效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的有力举措,是整合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集成司法行政各项管理要素的有效载体,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的生动实践。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对于整合司法行政系统内部职能资源,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综合法律服务优势,推进司法行政社会管理创新,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一定要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措施,积极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努力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

  二、规范设置,确保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质量

  (一)中心设置。县(市、区)司法局原则上应当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县(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或“××市××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司法局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名称统一为“××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

  (二)职能定位。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非建制的公益性、专业性、便民性的综合法律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司法局可将其建成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定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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