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服务模式。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其办公场所原则上须“临街落地”。除设有开放式的接待大厅并设置相应的接待窗口外,一般还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调解室等专门业务用房,便于开展深度法律服务。建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提供通行方便。
(四)窗口设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以现有司法行政职能资源为主,其中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等为必设窗口。根据本地实际,可增设司法鉴定、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司法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服务咨询窗口,也可与当地有关部门协作共同开设相关服务窗口,拓宽服务领域,拓展服务内容。
(五)人员配备。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除原有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以外,根据窗口设置和功能特点配备适量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一人一岗的要求,并配备机动工作人员满足AB岗替换的需要。中心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可以由相关业务科(室)的在职人员兼任,也可由聘用人员或志愿者担任。有条件的,可以向当地编制部门申请定编。
(六)形象标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外观设计及形象标识统一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浙司办〔2010〕80号)的要求执行。
三、突出重点,加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业务建设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具体承担以下任务:
1.承担法律援助中心各项工作职责和任务。
2.接听“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解答相关咨询。
3.接待、解答现场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4.接待、解答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业务及相关咨询,导引相关法律服务。
5.接待、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及相关咨询,导引人民调解服务;依托设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相关矛盾纠纷。
6.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
7.受理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的投诉和信访事项。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内容和项目设置,既要反映司法行政职能的整体特点,又要突出服务重点,体现服务特色,形成工作亮点,确保最佳效果。要特别注重对弱势群体、困难群众的服务,切实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网站,利用互联网的辐射效应,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