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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


  5.司法行政自身建设明显增强。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到2015年,直属司法所建成率95%以上,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成率90%以上。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司法鉴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自律机制和行政、行业“两结合”管理体制更加完善,行风建设切实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加强,队伍专业素质和战斗力明显增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执法执业公信力大幅提升。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实现“零差错”。

  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着眼于协调社会关系,切实加大群众权益保障力度,促进社会公平公正。要进一步把法律援助事业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着力解决公民平等权利、合理诉求因经济困难而不能实现的问题;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创新便民惠民举措,着力加强对农民、农民工、残疾人、工伤职工、军人军属等群体的法律援助。要充分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促进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畅通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构建依法调节法律关系机制;教育公民既懂得依法维权,又懂得依法履行义务,促进合法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事务。要组织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促进依法行政,避免政府决策风险和行政随意性,从政策源头维护群众权益;开展法律咨询和政策解读,把群众利益诉求的表达纳入法律轨道,依法平衡和维护利益各方的权益。

  (二)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全力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着力构筑第三方参与的矛盾调解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解决纠纷渠道。要继续发挥传统人民调解组织职能作用,不断加强集贸市场、外来人口集聚地、接边毗邻地区等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化解医患、劳资、环保、交通、消费、物业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服务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领导干部下访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涉法涉诉、市场改造、环境污染、企业裁员欠薪等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的处理,防止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公证等法律服务的社会矛盾预防功能,引导帮助群众有序、有效地协调利益、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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