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地级统筹,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城乡一体化,实现地级统筹。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地区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医疗卫生机构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1〕115号),按照全覆盖、建机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我区的相关措施和具体办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现新旧机制平稳转换。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在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使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覆盖率达到100%。(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卫生局、地区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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