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严格执行和落实省级药品增补政策,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 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级增补品种)、非基本药物和一般医用耗材执行以省级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地区卫生局负责)
(2)签订购销合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级采购机构授权或委托的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提出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并按协议约定及时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地区卫生局负责)
(3)保障基本药物供应。由药品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地区卫生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4)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地区卫生局、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地区发展改革委、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区财政局、地区编办、地区卫生局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加快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核定工作。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地区编制部门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配备总额,加强监督管理。(地区编办、地区卫生局、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区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县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卫生局、地区编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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