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落实部门消防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消防工作合力。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把关。对已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但经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吊销或暂扣许可手续。加大对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歌舞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管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在依法督促整改的同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相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督导考评机制。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建立问责制度,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改善消防安全状况
(一)深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2011年,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部达到“四个能力”建设标准,70%以上“九小场所”中的人员密集场所达标。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开展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核心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积极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价制度。
(二)扎实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结合“2011年全市建筑消防设施健康运行年”活动,对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进行全面排查。认真落实《
山东省消防条例》,督促社会单位认真执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凡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发挥消防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采取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方式,对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