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农保试点地区参保人员最低缴费补贴资金地方财政承担部分由州、县两级财政分担的通知
(北政办〔2010〕115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西藏及四省藏区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9〕63号)精神,2010年7月1日起我州全面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为激发广大农牧民的参保积极性,青政〔2009〕63号文规定:“对参保人年最低缴费补贴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即:24元;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即:6元”。对此,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试点地区地方财政承担20%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补贴,由州、县两级财政分别按3:7的比例承担。州级财政承担部分只适用于试点工作期间,试点工作结束后所需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