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减少因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包括水电建设、交通、城建、采矿业主等)严格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要求,加强对矿业活动、水电开发、公路建设、城乡建设、毁林开荒等活动的监管,督促建设业主按“三同时”要求保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地质环境,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义务,防止和减少因人类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供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违规建设的建筑物,要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消除灾害隐患。
(八)认真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避险搬迁安置工程。
2010年,全州共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6198.96万元,用于实施布拖县交际河泥石流等12项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冕宁县泸沽铁矿盐井沟等5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以及872户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2011年底全面保质、保量、保廉洁完成目标任务,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九)落实人员和经费,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规定:“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因此,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当前,首先要千方百计保证隐患排查及各隐患点的监测经费、配备必备的监测工具和设施,落实监测人员补助、通讯手段等,同时,各县市要尽快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编制和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惩机制。
进一步推动《凉山州人民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试行办法》的落实,逐步建立完善防灾工作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和工作水平。
五、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