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六、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