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1.备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