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
3.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企业相关认定材料;
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发的认定文件;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服务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
服务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服务业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服务业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于次年三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一年一备。
(一)备案登记表;
(二)动漫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
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2013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即报即备,实行一次性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十一、服务业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