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府发〔2010〕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10年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精神,为了确保我市农牧民养老保险政策与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政策顺利衔接、平稳过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平稳衔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牧民普遍参保;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市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及其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均适用本办法。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划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500元以上六个档次,参保人员自愿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