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缴费补贴按照自治区新农保缴费补贴标准,缴费金额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金额200元的补贴35元;缴费金额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金额400元的补贴45元;缴费金额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50元。
3.对农村牧区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由市、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4.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农保个人账户。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入我市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规定转移。
(五)参加新农保的农牧民,在本市城镇就业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六)农牧民在参保缴费期间转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随之转移,同时折算缴费年限。
(七)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八)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7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8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2360元的丧葬费。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本办法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及其它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牧区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农牧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本人可以不缴费,按月领取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