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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26日自治县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县长 吕学锋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中小学
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的管理与合理使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据《湖北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设、维修和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周转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标准适度、经济适用和新建、改造与维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教师周转房建设适用于全县农村中心学校、初中和集镇所在地中心小学。周转房建设项目由乡镇中心学校提出申请,教育局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确定周转房建设项目和规模。

  第四条 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房建筑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的规定,单套建设面积控制在40-50平方米左右。鼓励将安全的闲置校舍改造成教师周转房,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调剂作用,避免资源浪费。

  第五条 教师周转房的建设资金由财政拨款和受益学校配套自筹。建设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由教育局和乡镇中心学校共同管理。

  第六条 教师周转房资产所有权为学校所有。入住对象为所在学校的城乡交流教师、资教教师和无住房的教职工。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校教师周转房管理小组,切实加强教师周转房的管理;制订本校周转房管理细则,经教职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师周转房的入住对象按照德、能、勤、绩、廉以及年龄、资历、家庭人口等相关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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