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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
(沪安监管职安〔2011〕101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本市将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工作。此项工作既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日常管理提供依据,也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危害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奠定基础。现就本市现状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现状评价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现状评价对象

  适用于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放射性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现状评价另行规定。

  三、现状评价期限

  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现状评价。

  四、现状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等。

  必要时,对因职业危害可能引发相邻作业场所和社会环境影响的项目现址进行评价。

  五、现状评价方法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特点,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结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和作业环境状况,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并通过检查表法等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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