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场职业卫生调查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运行情况、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及产品、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历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结果分析情况等。
(二)职业卫生检测主要包括: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根据检测规范和方法,对化学因素、粉尘、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不良气象条件等因素。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参数检测。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参数进行检测,尤其在环境有害因素超标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防护参数进行调查和检测。3.建筑设计卫生参数检测。根据现行检测规范和方法,对通排风、采光照明、微小气候等建筑设计卫生参数内容进行检测。
(三)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规定、标准,对调查收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分析。
六、现状评价机构
符合下列要求的机构,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现状评价。
(一)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认定,可从事现状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
(二)取得卫生部门资质认定的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认可,可从事现状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
可从事现状评价的机构名录在“上海安全生产”网站予以公布。
七、现状评价管理
根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状评价管理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于现状评价报告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将评价报告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四)从事现状评价的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