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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节能工作的意见

  四、政策措施
  (一)强化评价考核制度。进一步强化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把节能减排目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内容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督促各地区、各级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形成“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考核责任机制。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区和部门,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区和部门实行问责制,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完善政策激励机制。研究建立节能产品的财政补贴制度,对节能投资项目实行税收减免或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形成财税杠杆机制。同时,逐年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以及重点企业重大节能示范项目的奖励支持。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水泥、钢铁等高耗能行业超限额用能以及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确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设备、工艺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或累进加价制度和惩罚性措施,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年度跟踪和考核结果,对节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期完成降耗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浪费能源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形成奖优罚劣机制。
  (三)严把项目准入门槛。逐步完善各个行业节能技术标准体系和以节能为导向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严格评估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节能评估监督管理。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依法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和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新建高载能项目的技术装备必须具备同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必须达到国家限额标准,必须同步建设余热余压、电机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鼓励企业采用余热发电和余热利用技术,对节能设施、环保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的,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生产。完善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对节能审批监管不力和越权审批的部门,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健全落后产能淘汰机制。坚决落实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把淘汰关闭落后生产能力的任务和实施方案落实到各地区、各责任单位和企业,列出关闭淘汰的时间进度,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要强化责任制,对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和企业实行严格问责。对未按照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供电、水务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对过去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但根据目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淘汰的企业和项目,要积极引导帮助企业技改或转产,今后对铁合金、碳化硅不再实行“关小上大”政策,避免变相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强化节能降耗监督管理。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各地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完善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测预警分析制度。重点企业要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减排的法律制度和技术规范,建立建筑节能监管服务体系。实施运营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大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能耗的管理和节能监督。构建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公共机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评价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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