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单位申请资产处置,除应填报《哈尔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和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照处置类别分别提交相关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3.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4.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买方的基本情况,具体负责的部门和人员。
3.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4.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三)置换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3.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4.意向性置换协议。
5.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6.对方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其他相关材料。
(四)报废国有资产,须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拟报废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影印件,影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报废资产明细表。应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规格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