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核对内容
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城市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社会救助部门应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及家庭实际人口情况进行核对。
居民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予、补偿和赔偿情况等得出。
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一)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二)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家庭人口情况包括:户籍人口情况,分(立)户或迁入(出)时间,直系亲属(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状况,家庭成员死亡和户口注销时间等情况。
五、核对方式
(一)系统核对。开展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通过建立相关部门间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进行操作和运作。
(二)人工核对。在居民收入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可通过人工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递,采取部门间加密U盘、电子邮件传递等方式进行信息核对,具体核对方式、核对周期、运行程序等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核对系统建成后,此方式仍要作为有效补充方式。
(三)实地核对。各地在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和丰富信息核对内容的基础上,仍然要对申请救助人员实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必要的核查措施,确保各项救助待遇审批及时、准确,救助标准合理公正。
六、职责分工
城市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主要涉及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城乡建设、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交通(车管)、工商行政管理、殡葬管理、统计和物价等部门,主要职责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