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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11〕8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全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申请渠道,积极受理复议案件

  1.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辖市(区)政府和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

  2.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对行政复议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并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既要宣传行政复议法律基本知识,更要宣传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成效和作用。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知晓并学会通过行政复议渠道,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3.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与信访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访事项处理与行政复议受理工作对接机制,市、辖市(区)政府除在所属法制部门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外,还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受理席位,派驻工作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各辖市(区)政府应当依托乡镇(街道)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配备1至2名专兼职法制员,代为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宣传行政复议法律知识,解答群众咨询。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窗口,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运用门户网站,开辟网上受理平台或设立行政复议电子信箱,为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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