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发挥应有作用
9.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的汇报,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亲自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督办处理。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应当出席应诉重大复议案件。
10.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是同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市、辖市(区)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属重点部门)应当独立设置法制机构;市属其他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属一般部门)应当设置法制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工作(市属重点部门和一般部门分类名单见附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具备相应资格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到2012年底,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属重点部门,至少落实配备3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市属一般部门,至少落实配备2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11.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基础建设。市、辖市(区)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增长机制,由政府法制部门独立管理,专项用于行政复议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当配备2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50平方米左右的案件审理室和10平方米左右的档案室,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设施设备,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装备保障。
12.落实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对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考核评议,把行政复议机构及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保障、办案设施设备及办公条件保障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建立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辖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可以向任免机关、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任免机关、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任免机关、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政府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