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2010年对涉及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综合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电镀、化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有色金属采选、制革等行业企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实施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严禁偷排偷放,要求相关企业建立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把好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加强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要结合实际工作,重点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2011年要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及“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继续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建成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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