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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五)在本通知下发之前《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的采矿权,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逾期30日内提出延续登记申请的,必须停止开采,采矿权人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证明文件,经原登记发证机关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以受理延续登记申请。
  2、逾期30日以上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其延续登记申请。
  五、扩大矿区范围(或新增开采矿种)登记管理
  (一)甲类矿产采矿权人拟扩大矿区范围,利用原有生产系统开采毗邻区域(含深部)的矿产资源,可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办理:
  1、在拟扩大的矿区范围内已由国家出资(包括各级财政)勘查、且资源储量等级达到开采要求、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将拟扩大部分的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给原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办理占用储量登记、矿区范围(或新增开采矿种)变更登记手续。
  2、拟扩大的矿区范围内资源储量等级未达到开采要求的,可以由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的延深部位或毗邻区域(含新增勘查矿种)先申请探矿权(不受矿区范围重叠限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应将拟扩大部分的探矿权以协议方式出让。探明资源储量等级达到开采要求后,按规定办理占用储量登记和矿区范围(或新增开采矿种)变更登记手续。对采矿权人出资探明新增的资源储量不再收取采矿权价款(出让所得)。
  (二)甲类矿产采矿权人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调整,需要在矿区范围以外无矿地段增加井巷工程设施而扩大矿区范围的,采矿权人应提供有关地勘单位出具的无资源储量的说明材料、储量评审机构的认定意见及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整方案,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有偿出让的采矿权须签订补充合同)后,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区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采矿权人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或新增开采矿种)的,应要求修编或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重新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重新核定并缴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
  (四)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原登记发证管理机关提出扩大矿区范围(或新增开采矿种)变更登记申请。
  六、甲类矿产生产勘探备案及登记管理
  (一)甲类矿产采矿权人拟在其矿区范围内进行生产勘探,应按国土资发〔2002〕344号文要求编制生产勘探设计方案,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生产勘探申请,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实确认后,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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