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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程。继续组织实施《浙江省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组织开展第二批“浙江省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和企业”评定工作,完成150家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工作,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5000万吨以上,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500家以上;加快推进新一轮关停20%烧结砖企业工作,全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达到80%,应用比例达到90%;水泥散装率达到75%;木材综合利用率提高2个百分点,达到70%;积极推进工业节水;改造城镇公共水厂供水管网,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下降0.5个百分点,达到12.8%;加大“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建设力度,完成渠道改造5000公里,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66;继续抓好中央新增沼气项目建设,大力推广节能型农业耕种、收获、排灌等动力机械,降低农业生产环节能耗。节能50万吨标准煤。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按照“分类指导,系统管理”原则,在加强工业能源统计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完善包括交通、商贸、金融、旅游、教育、卫生、政府机构等领域的能耗统计管理体系。在进一步完善市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着重建立涵盖政府主要涉能部门的节能目标责任分解考核体系,着力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加快推进各级节能管理和统计队伍建设,依法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监察(监测)工作;积极开展企业能管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推进能源计量社会中介机构建设,为政府部门节能监管和企业节能降耗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基础平台。
  (二)加快推进节能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完成《浙江省实施〈节能法〉办法》的修订工作,加快《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立法进程;制定和修订16项地方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已发布的标准开展宣传贯彻和对标工作;制定《浙江省节能降耗“十二五”规划》、《浙江省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和《浙江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为“十二五”节能工作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强能评专家库建设,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加强项目能评审查和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建立新上项目用能指标核准制度,把取得用能指标作为核准项目的前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着力控制新增能耗。
  (四)有效实行区域用能总量控制。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十二五”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和目标分解原则,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合理分解下达各市“十二五”和年度用能总量控制目标,实行地区用能总量和用能强度“双控”。各市根据省下达的用能总量和能耗强度下降指标,按照“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的要求,制定年度用能计划,提出完善优化用能结构、优化用能方式和重点保障、优先保障、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等具体方案和措施,努力实现能源使用高效配置。同时,针对今年用电紧张的实际,进一步加强有序用电管理,严控高耗能单位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
  (五)着力加强财税金融政策引导。加强行业节能潜力调查研究,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相关重点技术产品进行节能示范改造并适时组织现场会予以推广。大力培育节能中介服务,鼓励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参与节能改造。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支持企业购置节能节水设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进一步扩大企业节能环保信息录入征信系统的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节能降耗重点工程、节能技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严格限制对“两高行业”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新增贷款投放。
  (六)进一步强化节能宣传培训。继续组织开展“2011全国节能宣传周”专题系列活动,大力倡导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强化全民节能意识。以“加强节能降耗、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浙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组织举办各市、县(市、区)分管领导和重点镇主要领导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各级领导节能意识,转变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大对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能源监察机构执法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管员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各级节能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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