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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盘锦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0)


  1.3适用范围

  1.3.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适用本预案。

  1.3.2本预案适用Ⅲ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10-50人伤害、或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损失的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确保安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处置专项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专项指挥部,下设十个小组,按照规定职责实施危化品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2.1.1专项指挥部组成单位及人员

  专项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根据事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及驻盘部队参加。

  2.1.2专项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决定本预案的启动与结束;根据现场应急情况,统一部署、协调、督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抢救处理工作;统一调度现场及外围救护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研究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求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必要时,由总指挥指派一位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抢险指挥。

  2.2专项指挥部下设机构及职责

  2.2.1专项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成(根据事故情况,由市政府决定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负责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情况,向总指挥报告现场指挥组提出的启动和结束本预案的建议及应急处置方案;迅速传达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决策;督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专项指挥部的各项工作情况;按照专项指挥部的要求,协调、解决应急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事宜;负责协调事故报告宣传报导;按照专项指挥部的决定联系对外求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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