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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1〕349号 )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已经2011年7月6日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系统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和分局应在业务受理大厅(窗口)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审批机关、承办部门、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申请方式、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及申请书(表)示范文本等。
  市局和分局分别在外网公开前款规定的内容。
  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办理名称、统一收件内容、统一办事程序、统一审查标准、统一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修改、废止由市局法制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局和分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通过市局综合监管平台办理。

第二章 收件与受理

  第六条 市局和分局业务受理大厅(窗口)按照权限分工统一负责行政许可的申请收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予以收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市局或分局办理范围;
  (二)申请事项属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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