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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署办[2010]119号)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11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20日前送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后实施。地区发改、财政、国土、监察、民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监督,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规范廉租房产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推动廉租房建设健康发展。

  考虑到廉租住房实行共有产权方面全区均衡性,使县与县之间在制定实施方案中不发生较大的差异,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县在制订实施方案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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